烟草是商品,商品就要有广告

新商盟网 2023-01-23 23:03 130

摘要: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烟草是商品,商品就要有广告,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如果你喜欢还可以浏览烟草是商品,商品就要有广告的最新相关推荐信息。

  烟草在线专稿  讨论无数次、吸引多方关注、引起多方角力的新广告法,4月24日终于得以通过。关于烟草的宣传和广告,新修改的广告法最终做出如下修改:“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表面上看,新广告法,与开商店的经营户关系不大,但是,往深层次看,新广告法其实同样对经营户有很大约束,这一点,总则第一二条就很明确:“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作为“商品经营者”,同样要关注新广告法的修订和出台。针对新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的新规定,作为一名卷烟经营者,笔者想谈三个方面的看法。

  控烟要科学地循序渐进,不要掺杂商业目的

  众所周知,近年来,控烟的声音越来越大,尤其是控烟组织和疾控中心的专家声音最响。但作为卷烟经营者,笔者的态度是:控烟要循序渐进,不可跨越式禁烟,更不可一棍子打死烟草。经营卷烟,是我家里收入的重要来源,倘若控烟越演越烈,我的生意必然会受很大影响,烟不好卖,收入减少,生活困难,我倒是想问这些控烟专家,你们如何解决我的生活困难?据我所知,全国有540多万卷烟经营户,牵扯着500多万家庭上千万人口的生计,这些家庭,有下岗职工,有残疾人,有老人,当他们店里的烟卖不动、收入锐减时,请问控烟人士,这上千万人的生计该如何解决?

  作为一个上网爱好者、吸烟人士、卷烟经营者,我平时总是有意无意点开一些“控烟”新闻,每次读完,都会被一些控烟专家某些言论逗笑。比如,调查了多少多少病人,得出高百分比的病都与吸烟有关,从而得出烟是“罪魁祸首”“第一凶手”等结论。且不说他们不公开受访者资料、数据存疑,单单把吸烟拿出来说事,就足够让人怀疑他们动机不纯。诚然,吸烟有害健康,这谁都知道,不能否认,但把什么病都和吸烟扯上,就和一亿人同时打喷嚏会引起地震一样经不起推敲。(新商盟网xinshangmeng.org)

  其实关于吸烟与控烟,今年两会上,国家烟草局局长凌成兴回答记者问提到的“三个服务”很恰当:烟草行业要为消费者的需求服务,为消费者的健康服务,为国家的财政增收服务。少数控烟人士似乎总在走极端,控烟恨不得变成禁烟。在网上查资料得知,我们国家的控烟组织,有被国外戒烟用药企业“买通”的嫌疑,外国势力借我国控烟组织之手,达到推广企业药品、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目的。如此看来,倘若真如那些控烟专家、控烟组织所期盼,将“广泛禁烟”改为“全面禁烟”,那就遂了外国势力的愿,不仅使我们国家烟草业发展受损,而且使他们的戒烟药占领中国,用心实在太险恶了。

  还好,新修订的广告法,只是用了“禁止”,而非“全面禁止”,这说明正直的法律界人士头脑是清醒的——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超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控烟绝对要循序渐进,依据国情,脱离国情的“跨越式控烟”,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是对吸烟消费者合理权利的一种强迫挤压。国内控烟组织和控烟人士没有告诉公众的一个事实是:欧美发达国家控烟历程很长,取得今天的成就,走过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

  控烟靠法律约束,更要依靠人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

  控烟是好事,这不容置疑。但从目前卷烟消费市场来看,控烟虽然要靠法律的约束,但更要靠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因为法律约束的,大都是烟草生产、销售企业的行为,比如禁止在公共场合、公众媒介做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烟草工商企业以任何形式搞赞助或变相宣传,这些条款,实际上对卷烟消费者来说并无多大意义——该买烟还买烟,该吸烟还吸烟。即使很多地方已经出台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地方法规,但如何宣传、执行、深入人心是个大难题。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3亿多烟民都不可能完全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事实上,很多公共场所对吸烟几乎不闻不问,即使在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吸烟”的标志,但或者缺乏有效监督,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听之任之。有报道称,某义务宣传禁烟的人,见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上前制止却被打,这说明,想改变烟民的消费习惯难上加难,想通过法律来控烟,也是难上加难——这并不是吸烟者公然抗法,而是因为他们的整体素质尚未达到那种高度,思想认识也没有达到那种高度。当大家都不把在公共场所吸烟当回事儿,法律就显得十分苍白。(新商盟网xinshangmeng.org)

  合法行业合法产品发布广告,总该有个载体

  我认为,任何合法行业、合法产品,都必须营销,必须做广告,这是产品的基本权利。烟草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配套法律保护,卷烟虽然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既然是商品,就必然具备商品的一切属性,必须营销和宣传,必须借助广告来宣传推广,即使吸烟有害健康,但也要给烟草一定的广告空间。换句话说,法律应该给卷烟产品的广告宣传一定的空间,新广告法禁止了烟草广告的发布范围:“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那么,禁止之外的范围,便应该是烟草广告的合法载体,在这里,提出两个观点:

  第一,烟草类期刊报纸,有权发布烟草广告。烟草行业内的报纸、杂志,如果有公开发行的刊号,虽然属于大众传播媒介,但应该允许刊载烟草广告,一方面,这是根据它的“烟草属性”决定的,“自家人说自家事”;另一方面,这类期刊报纸行业性强,阅读范围主要在行业内部,对外传播有限,对公众的引导作用极其有限。如果烟草内的期刊报纸都不允许刊载烟草广告,那就等于“不能耕种自己家的地,不能居住自己家的房子”,属于典型的过激规定。

  第二,零售店不属于公共场所,可以发布烟草广告。新广告法中,“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那么,零售店是不是公共场所?我认为零售店是经营场所,不是公共场所,所以可以发布、张贴、发放烟草广告。所谓“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零售店虽然“满足部分生活需求”,但不属于“公用建筑物、场所”,尤其是房屋产权完全属于私人的店铺。因此,烟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零售店空间进行广告宣传和品牌宣传,这一点,烟草企业要格外重视。倘若控烟人士或者组织以“零售店也是公共场所”为由,反对在零售店发布烟草广告,那就有无理取闹之嫌了。(新商盟网xinshangmeng.org)

  总之,新广告法的修改,更加规范了企业的宣传促销行为,而对于烟草类广告发布的若干条款,总体温和并切合实际,烟草企业要从“夹缝”中寻发展,利用法律赋予的空间进行品牌宣传和营销。

烟草是商品,商品就要有广告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关闭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