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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吸烟在今日中国的兴盛,禁烟的呼声也越发响亮。影视禁烟、公共场所禁烟、会议禁烟等观点此起彼伏,却终究是“雷声大雨点小”。此次委员的杜绝烟企冠名希望小学,完全终止烟企对所有希望工程活动的赞助的建议,就可以说是最好证明。因为,从现有条件来看,盲目的割裂烟企对希望工程的赞助无疑显得有点情绪化和避重就轻,其实践意义值得商榷。
禁烟有理,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自是题中之义。一个良好的无烟环境必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即现实公共环境中无烟氛围的营造。这就势必包括舆论对于无烟和禁烟理念的倡导与宣传,而对烟草自身宣传广告的限制必然是重要途径。因为一可以减少烟草在公共视线中的出镜率,二也有利于无烟理念的倡导。委员建议禁止烟企冠名希望小学,也无疑是出于上述目的考量。不过,禁止以烟企冠名固然在理,但据此就终止烟企在希望工程中的一切活动,未免有点小题大作。
一来,位列垄断行业之列的烟企的富裕程度众所皆知,如果说纯商业活动的赞助,是其借机提高知名度的自我宣传,那么在慈善事业中的频频出手,比如建希望小学,则多少都带着有回报社会的性质,也是其表达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从这个角度来讲,烟草固然有原罪,但也不应把烟企回报社会的一面也一并否决。再者,取消烟企的这种公益性赞助对禁烟到底有多少实质性的帮助,实在让人怀疑。(新商盟网xinshangmeng.org)
另一方面,在吸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市民习惯时,禁烟的成功有否,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靠外力的引导即法律层面对无烟环境的强力规定。我国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制定了地方性的禁烟条例,但这些本应为禁烟起到制度性保障的条例最终都因为执行上的困难而无一幸免沦为空谈。所以,依据禁烟所牵涉的各方利益诉求,要想真正有效禁烟,还是要采取最传统的办法——法治。而非单方面对烟企的赞助活动指手画脚。当然,能否成行,必然要求在明晰执法主体、强化执法手段之外,加强对健康烟文化的积极引导,诸如影视戒烟、禁止烟草商业广告等外围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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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企赞助希望工程并非禁烟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