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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的国家控烟行动计划
加拿大早在20世纪60年代即出台了国家控烟计划,2001年制定的“联邦烟草控制战略”(Federal Tobacco Control Strategy)是加拿大制定的第五个国家控烟规划。根据2007年修订的“联邦烟草控制战略”,加拿大现阶段的控烟规划可以概括为“455战略”,即4个目标:预防、阻断、防护、反制;5个面向:政策与立法、公众教育、企业责任与产品控制、科学研究和执行力;5个长期目标:平均吸烟率减低20%~25%,卷烟的销售量缩减30%,烟草销售合规率由69%增至80%,缩减封闭公共场所烟草烟雾暴露人数,探索烟草产品减害规章。
周密有致的烟草控制法律体系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根据《1982年加拿大宪法》,烟草管制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省、特区(以下统称各省)议会共享。在联邦法令层面上,联邦议会先后制定并修订了《非吸烟者健康法》、《烟草法》,联邦政府根据法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烟草〔获得〕规例》、《易燃雪茄规例》、《烟草产品信息规例》等。各省议会则针对联邦法无权立法的领域(如烟草税收、烟草损害救济等),或者联邦法令虽有规定但“语焉不详”的领域(如公共场所禁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等)展开立法。加拿大独具特色的烟草损害补偿制度就源自地方立法。1998年卑诗省率先制定《烟草损害补偿法》,授权卑诗省府直接起诉控告烟草公司,追偿治疗与烟草使用相关疾病的费用。目前,加拿大各省均进行了类似的立法。
协作高效的烟草控制组织体系 (新商盟网xinshangmeng.org)
依据加拿大法令,烟草控制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统筹安排,卫生、警务、税务、审计、人力资源发展、财政、司法、边境服务机构在各自领域行使控烟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高效运作,共同推动控烟工作。
由于《加拿大1982年宪法》规定联邦法令由联邦政府机构负责执行,省法令由省政府机构负责执行,为了避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联邦-省-特区)人口健康及卫生安全咨询委员会于2000年成立了烟草控制联络委员会,统筹协调联邦和各省的工作。烟草控制联络委员会的功能定位是监测烟草控制规划的进展,并提供改进烟草政策、提升控烟效率的研讨平台,并向(联邦-省-特区)卫生部副部长会议报告。
方兴未艾的政府诉讼
加拿大控烟成绩的取得与政府启动的烟草诉讼密不可分。司法部门与卫生部门将诉讼作为一种公共卫生治理机制,对烟草业进行有效限制。政府启动的烟草诉讼构成了对烟草业的致命打击,仅麦克唐纳公司一案,烟草公司就需向联邦和地方政府支付共计5.5亿加元的赔偿。加拿大不吸烟者权利协会将烟草诉讼的社会效益概括如下:沉重的经济代价使烟草业改变自身行为;借助媒体以及法庭的证据披露程序揭露烟草企业的欺骗行为;使烟草受害者获得经济补偿。 (新商盟网xinshangmeng.org)
加拿大:全方位多角度控制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