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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五月一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同志介绍,早在1996年颁布的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就规定,商场、书店、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室禁止吸烟。从10多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细则》新增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内容,进一步增加了禁烟的范围和法律效力。也表明了我国向世界承诺,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五一”起山东烟台将在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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